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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化"11.13"事故12名责任人受到处分

  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于力行政撤职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给予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;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、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、党内警告处分。

  日前,国务院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"11.13"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,同意对以下12名事故及事件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、行政处分。

  1.牛建洲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双苯厂苯胺二车间副主任,分管安全生产工作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2.王芳,女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、苯胺二车间主任,苯胺二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3.赵义志,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安全环保科科长,负责安全环保管理工作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处分。

  4.姜成旭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副厂长,分管安全生产环保工作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给予行政降级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5.申东明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,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6.赵霁春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。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降级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7.张兴福,中共党员,吉化分公司副总经理、安全总监,分管生产运行、安全、环保等工作。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降级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  8.于力,吉化分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,吉林市委常委,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对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撤职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此外,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。

  9.贺荣芳,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。对吉化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,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记大过、党内警告处分。

  10.段文德,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、党组成员,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,分管安全、环保、炼化生产等工作。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记过处分。

  11.吴扬,中共党员,吉林市环保局局长。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、准确地报告松花江水污染的严重程度,对此负有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

  12.王立英,吉林省环保局局长、党组书记。未能认真履行职责,对水污染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。给予行政记大过、党内警告处分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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